福建海事局關于發(fā)布《福建海事局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規(guī)定》的通告
現(xiàn)將《福建海事局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規(guī)定》予以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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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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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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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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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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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事局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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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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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監(jiān)督管理,防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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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福建沿海及港口內從事船載污染危
害性貨物運輸、申報、裝卸、過駁、裝箱等作業(yè)活動(以下簡稱
“作業(yè)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和人員。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及其下屬海事管理機構
依照職責權限,對轄區(qū)防治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作業(yè)活
動污染海洋環(huán)境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作業(yè)活動的船舶、單位是安全和防污染的責任
主體。
從事作業(yè)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和*作
規(guī)程,組織本單位作業(yè)人員進行*作技能、設備使用、作業(yè)程序、
安全防護和應急反應等專業(yè)培訓,確保作業(yè)人員具備相應的安全
和防污染專業(yè)知識和技能。
第五條 任何碼頭、裝卸站、船舶、單位和人員發(fā)現(xiàn)船舶及其有關作業(yè)活動可能對海洋環(huán)境造成污染危害的,應當立即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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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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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規(guī)定所稱污染危害性貨物主要包括《經 1978 年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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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書修訂的 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Ⅰ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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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油類及《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guī)則》第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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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列明的全部貨物及 18 章中 Z 類貨物、《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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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 B 類貨物、《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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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貨物以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除含有特殊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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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 的條目之外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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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與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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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設備、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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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和布置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的法律、
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規(guī)范以及國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
取得并隨船攜帶相應法定有效的證書和文書。
船舶應當按照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的要求積載污染危害性貨
物,并符合有關貨物積載、隔離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
第八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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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作業(yè)活動污染海洋環(huán)境應急預案,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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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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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船載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運輸單證上如實注明交付貨物名稱、編號、類別、性質、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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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注意事項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污染危害性貨物名稱應為準確、規(guī)范的技術名稱,其包裝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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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其狀況應當符合船舶載運要求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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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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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船載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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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明的貨物,應當委托有關技術機構進行危害性評估,明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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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污染危害性質和船舶載運技術條件后,方可交付適載船舶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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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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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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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承運人或其
代理人應當在進出港前提前 24 小時(航程不足 24 小時的,在駛
離上一港時)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適載申報手續(xù)。貨物所有
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適載申報之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貨物
適運申報手續(xù)。
貨物適運申報和船舶適載申報經審核同意后,船舶方可進出
港口。
第十二條 辦理申報手續(xù)可以采用電子數據交換(遠程申報)
或者書面申報的方式,并按照規(guī)定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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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報后申報內容發(fā)生變化的,申報單位應當重新
辦理相關申報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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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從事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的人員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集裝箱裝箱檢查員,應具備相應專業(yè)知識,方可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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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的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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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貨物裝卸、過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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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從事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yè)或生產作業(y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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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站應當具備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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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與防污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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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在具有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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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的碼頭、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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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從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過駁作業(y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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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碼頭、裝卸站,應當按照《國際油輪油碼頭安全指南》《油
船油碼頭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散裝液體化工產品港口裝卸技術要求》
《液化氣體船舶安全作業(yè)要求》等規(guī)定、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明
確安全與防污染作業(yè)負責人,在作業(yè)前認真落實和填寫《船/岸安
全檢查表》的各項內容,經雙方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裝卸、過駁
作業(yè)。
第十七條 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yè)的船舶,
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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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一)船舶作業(yè)申請書,內容包括作業(yè)船舶資料、聯(lián)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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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方式、作業(yè)時間、作業(yè)地點、過駁種類和數量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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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作業(yè)方案、擬采取的監(jiān)護和防治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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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作業(yè)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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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船舶作業(yè)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風險的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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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污染清除作業(yè)單位簽訂的污染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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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yè)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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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船舶進行下列作業(yè),且作業(yè)量超過 300 噸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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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采取包括布設圍油欄在內的防污染措施,其中過駁作業(yè)由過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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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yè)經營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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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散裝持久性油類的裝卸和過駁作業(yè),但船舶燃油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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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y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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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重小于 1(相對于水)、溶解度小于 0.1%的散裝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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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物質的裝卸和過駁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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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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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條件等原因,不適合布設圍油欄的,應當采取有效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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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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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集裝箱
第十九條 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集裝箱必須符合《1972 年
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的要求,不得使用有明顯實質性損壞的集裝箱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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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包裝容器應當符合國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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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guī)定、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我國締約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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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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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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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損壞、撒漏、滲漏的貨物或者有過多外來物粘貼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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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均不得裝入集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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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貨物性質不相容的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不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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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裝運。船載集裝箱內貨物的裝載應當做到堆裝緊密牢固、有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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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的支撐和加固,適應海上運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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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裝集裝箱時應當經由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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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現(xiàn)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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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箱檢查員應當按照《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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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集裝箱內貨物的裝載,并在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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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后現(xiàn)場簽署《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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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集裝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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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開箱等方式進行查驗:
(一)應當申報而未申報,或者申報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
(二)被舉報存在裝箱質量問題;
(三)被舉報有瞞報、謊報污染危害性貨物行為;
(四)有破損、污染、撒漏或滲漏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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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貨物單證顯示可能裝有污染危害性貨物而未申報,且
船舶或貨物所有人、代理人無法證明該貨物不屬于污染危害性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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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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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載污染危害性貨物集裝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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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箱查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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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開箱場地、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做好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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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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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查驗需要進行貨物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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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樣品由海事管理機構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按照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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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規(guī)則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鑒定。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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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負責解
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 1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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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的《福建沿海水域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規(guī)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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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海事法〔2010〕15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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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網安備42010602002743號